涉水产品安全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许可批件或安全评价报告、涉水产品卫生安全批件、涉水卫生安全许可批件 代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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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涉水产品安全卫生许可批件申请部门: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批。
除上述产品外的其他涉水产品,通常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但部分地区有特殊规定,如山东省规定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审批,福建省则规定由省级或具备审批权限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准备涉水产品安全卫生许可批件申请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申请表有所不同。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其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产品检验报告,通常需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
企业标准、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等。
材料及配方、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提交涉水产品安全卫生许可批件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时,会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如山东省为 5 日,福建省为 2 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生产现场审核: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行政部门受理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如山东省为 30 日,福建省为 20 日)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前组织生产现场审核。
生产现场审核应当由 2 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规定时间内(如 5 日)完成,主要核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核实申报产品生产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专家组一般由 3 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参审专家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
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行政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决定与发证:
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件,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涉水产品安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一般为 4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之前提出申请。